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九)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三條規定,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:“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(dòng)中,使用偽造、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、護照、社會(huì )保障卡、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,情節嚴重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“有前款行為,同時(shí)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”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,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:“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,組織作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“為他人實(shí)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”
“為實(shí)施考試作弊行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。”
“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”
二、近日,中共中央印發(fā)了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,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:
黨員“在考試、錄取工作中,有泄露試題、考場(chǎng)舞弊、涂改考卷、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(guān)規定行為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(xiāo)黨內職務(wù)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(kāi)除黨籍處分。”
碩士研究生考試是國家選拔高層次人才的重要方式。希望廣大考生遵守各項考試紀律,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遵守黨規黨紀,文明應考、誠信應考。我們歡迎廣大考生對作弊行為進(jìn)行監督舉報,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舉報電話(huà):023-678692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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